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5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王华君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694,025,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8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47,208,3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0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46,817,3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7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149,627,0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809,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146,817,3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778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邓鑫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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