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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3-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2023年12月29日下午3∶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23年12月14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如刚先生;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248,51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0.33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244,41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0.33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约0.00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1%。(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2,248,5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52,248,5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52,248,5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聃、潘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和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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