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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83         证券简称:锦江航运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5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庄晓晴女士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1083         证券简称:锦江航运        公告编号:2023-002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5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贲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404.81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1083         证券简称:锦江航运        公告编号:2023-003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

  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41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11.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8,38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6,049.45万元。保荐机构已将扣除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208,170.54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1月30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612号),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06,049.45万元,低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原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302,502.39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本着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则,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保荐机构经核查,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1083         证券简称:锦江航运        公告编号:2023-004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404.8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41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11.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8,38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6,049.45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208,170.54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1月30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612号),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原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则,公司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45.62万元,可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1,359.19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公司将以募集资金2,404.8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045.62万元及已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1,359.19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3年12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404.81万元。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404.81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支付发行费用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锦江航运截至2023年11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1083         证券简称:锦江航运        公告编号:2023-005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关于同意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9,412万元,此事项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612号)。

  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根据公司发行上市的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名称变更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三、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有关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涉及的变更登记、备案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故上述条款修订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上述变更事宜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等相关手续,本次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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