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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4-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2日核发《关于同意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50号),同意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2,240.082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1.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48.2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857.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2]35475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 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奈文摩尔洛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文摩尔”)提供借款的方式投资洛阳增材制造生产基地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门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事项,奈文摩尔将开立专门监管账户存放上述借款。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洛阳增材制造生产基地项目实施主体奈文摩尔洛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洛阳增材制造生产基地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0,061.25万元,先期已使用自有资金投入6,860.83万元,后续拟使用超募资金13,200.42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洛阳增材制造生产基地项目已累计投入超募资金总额为4,225.00万元。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甲方1)及全资子公司奈文摩尔(甲方2),乙方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101012801747360,截至2023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洛阳增材制造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朱济赛、陈邦羽/郭卫明、孙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使用募集资金时,需向乙方提出募集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募集资金用途的证明文件,募集资金用途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决议和项目批复文件等。甲方应保证交易相关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划拨募集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甲方不符合要求的资金划拨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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