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涉及诉讼均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3民终6262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3民终629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二)诉讼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瑞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一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3民终6262号,认定“案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证券法》和《新潮公司章程》,导致新潮公司其他股东可能无法获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无法公平地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侵犯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救济权等相关权利,属于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了实质影响。”并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民事判决;
2.撤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另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诉讼二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3民终6297号,认定“案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证券法》和《新潮公司章程》,导致新潮公司其他股东可能无法获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无法公平地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侵犯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救济权等相关权利,属于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了实质影响。”并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5806号民事判决;
2.撤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另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告涉及的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部分股东于2021年7月8日召集召开的所谓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已被生效判决撤销,该决议中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罢免/改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部分成员以及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部分成员等内容)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任职及组成的合法性不产生影响。
3.公司已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届监事会,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目前公司合法有效的董事会为第十二届董事会,其成员由Bing Zhou先生、Linhua Guan先生、王滢女士、程锐敏先生、戴梓岍女士、吴羡女士、赵庆先生、刘军先生及职工代表董事刘斌先生共同组成,任期三年;公司合法有效的监事会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由刘思远先生、陆旭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李艳齐女士共同组成,任期三年。
4.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均正常履职,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将继续保持经营管理的稳定性,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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