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 主持人:秦东
3、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日(星期二)下午14:45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海湾大厦8楼一号会议室
5、 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31,485,7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4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31,444,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2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8%。
2、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8,651,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8,610,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8%。
3、 董事11人,出席11人;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关联方购置总部办公楼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参会关联股东秦东、郭平则、赵宾方、庞建军、郭敏、张志兵、张宏、杨孝林合计持有的22,787,500股回避表决,经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议案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后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56,7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9%;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0,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5203%;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4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李大鹏、何敏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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