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和专业化下有限多元的产业布局,公司全资子公司罗平富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锌公司”)在国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通过引进先进的油脂加工技术和功能油脂研发技术,投资新建了富锌油菜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73号、2023-050号公告。
该项目根据建设进度已于本公告日前投入生产,现将项目一期建设各阶段进展公告如下:
一、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一期项目建设期间,富锌公司依次完成了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罗平县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设站备案,并完成了相应挂牌工作。
2023年2月组织人员对生产设备、包装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并于6月18日进行了单机试车,6月22日进行了给料联动运行,8月1日试运行生产;10月份完成了出厂检测化验设备的安装及调试;12月11日,完成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工作,并已取得认证证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富锌公司试运行生产加工油菜籽576.52吨,共产出成品油176555升。目前该成品油已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驰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销售。
除上述进展外,富锌公司2023年12月初完成了综合楼公开招标,并于12月18日破土动工,相关报建手续正在同步办理。同时,二期项目将视情况推进。
二、对公司的影响
富锌公司现已正常投产,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如按计划实现稳定销售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风险提示
由于该产品属于公司新开发产品,市场对新产品的接受程度、销售情况仍待观察,存在新产品市场推广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1月04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02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书》(案号:〔2023〕云0324民初3483号),就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建兴(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9时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3)云0324民初3483号
(二)审理法院: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
法定代表人:夏建亭
被告:杨建兴,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68547
法定代表人:李尤立,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五)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赔偿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76043.52元;
2、 请求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
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8年9月14日,第三人罗平锌电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作出的[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对罗平锌电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认定时任董事长的杨建兴对第三人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020年8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民初2550号判决书,认定“被告罗平锌电及时任董事长的杨建兴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判令杨建兴对罗平锌电赔偿原告陈*秀损失172509.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中的 3534.3元由罗平锌电和杨建兴负担。前述金额总计176043.52元。
原告系第三人罗平锌电的股东,并且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全国性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责之一为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第三人罗平锌电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发出《股东质询请求函》,要求说明赔偿及追偿情况,并请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30日内向杨建兴提起诉讼。罗平锌2023年9月13日《关于《股东质询请求函)的回复意见》称,向陈*秀等6名投资者支付款项的时间为 2020年12月17日,且其尚未启动对杨建兴的追责程序。至今,罗平锌电仍未对杨建兴起诉,距离其收到《股东质询请求函》已经超过30天。
被告杨建兴系第三人罗平锌电的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第三人罗平锌电因虚假陈向投资者陈*秀赔付的金额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罗平锌电收到《股东质询请求函》超过30天仍然未对被告杨建兴起诉的情况下,原告作为第三人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尚处于案件受理阶段,且尚未开庭。根据现阶段诉讼信息,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2、 《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案号:〔2023〕云0324民初3483号);
3、 《罗平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违法三个规定、满意度测评卡》。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01月04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03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现将《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1020件,涉案金额423,402,128.19元。上述案件中,有三起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涉案金额为240,639,061.50元;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1017起,涉案金额182,763,066.6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065号、2022-039号、2022-040号、2022-078号公告。
所有起诉案件中,公司收到法院判决19起,并根据判决书已向19名投资者支付1,812,961.60元(含诉讼费);共与461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已向461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44,891,532.44元(含诉讼费)。
【1】本次收到最高院关于陈*明、曾*伟、陈*发(再审申请人)与罗平锌电(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该3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陈*发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10月19日、2023年7月18日、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公告的补充公告》、《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对投资者陈*发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提审的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039号、2022-040号、2022-052号、2022-085号、2023-049号、2023-075号公告。
2、曾*伟与陈*明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3日、2021年12月23日、2022年4月19日、2023年3月18日、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对投资者曾*伟与陈*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提审的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81号、2021-089号、2022-038号、2023-008号、2023-075号公告。
【2】本次收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原告陈*英等83名个人投资者共计3,461,398.00元,案件受理费9,4401.00元,由陈*英等83名原告共承担29,780.00元,罗平锌电承担64,621.00元。
二、本次收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及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书》情况:
【1】最高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一)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226号、227号、228号
(二)审查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陈*明、曾*伟、陈*发
再审被申请人:罗平锌电及杨建兴
(四)作出裁定的依据及理由:
再审申请人陈*明、曾*伟、陈*发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为曾*伟、陈*明案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543号、542号、1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136号、137号民事裁定提审陈*明、曾*伟两案,于9月1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868号民事裁定提审陈*发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后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未再开庭审理。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明、曾*伟、陈*发是否能以罗平锌电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1)关于通过资管计划方式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出资人能否提起侵权诉讼的问题。一审法院以陈*明、曾*伟的起诉违背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在认可一审法院前述认定的同时,适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裁判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适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陈*发排除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之外,适用法律错误。
(2)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仲裁程序的问题。陈*明与新华基金公司、曾*伟与银华资管公司、陈*发与海富通基金公司终止委托关系,清算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后,以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投资人身份提起本案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应被排除于诉讼之外,一审法院应予审理。一审、二审法院驳回陈*明、曾*伟、陈*发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五)裁定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云民终 543号、542号、1605号民事裁定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云01民初3963号、3962号、3942号民事裁定;
2、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个人投资者陈*英、汪*菲等8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2年5月11日、4月6日、4月27日、4月13日、4月11日、3月22日、5月6日、1月27日、2020年12月11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4月12日将上述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昆明市中院认为:
罗平锌电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二、三、四、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英、汪*菲、温*宙、吴*平、徐*辉、白*达、郑*元、章*红、赵*、谷*梅、范*东、邓*宁、任*、邱*霞、马*国、贾*庆、张*琳、徐*会、朱*、李*霞、柯*霞、 张*娜、闵*和、徐*苗、王*、张*、张*、丁*玉、刘*丽、许*、李*、丁*丰、金*、张*云、胡*国、罗*礼、余*梅、祁*曼、姚*伦、屈*松、施*勋、吕*欢、王*朝、陈*萍、张*、陈*文、王*芳、卢*明、罗*、朱*芸、钱*杰、陈*峰、刘*、杨*仁、薛*萍、高*、王*、李*才、靳*英、常*梅、李*、赵*生、袁*、徐*花、谈*惠、林*、李*晖、李*宁、付*华、刘*、吴*英、刘*芳、杨*、周*彬、王*、王*泉、陈*吉、娄*军、王*英、贺*芳、万*珍、杨*、易*珣损失;(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
二、被告杨建兴对判项一中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汪*菲、温*宙、吴*平、徐*辉、白*达、郑*元、章*红、赵*、谷*梅、范*东、邓*宁、任*、邱*霞、马*国、贾*庆、张*琳、徐*会、朱*、李*霞、柯*霞、张*娜、 闵*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
三、驳回原告陈*英、汪*菲、温*宙、吴*平、徐*辉、白*达、郑*元、章*红、赵*、谷*梅、范*东、邓*宁、任*、邱*霞、马*国、贾*庆、张*琳、徐*会、朱*、李*霞、柯*霞、 张*娜、闵*和、徐*苗、王*、张*、张*、丁*玉、刘*丽、许*、李*、丁*丰、金*、张*云、胡*国、罗*礼、余*梅、祁*曼、姚*伦、屈*松、施*勋、吕*欢、王*朝、陈*萍、张*、陈*文、王*芳、卢*明、罗*、朱*芸、钱*杰、陈*峰、刘*、杨*仁、薛*萍、高*、王*、李*才、靳*英、常*梅、李*、赵*生、袁*、徐*花、谈*惠、林*、李*晖、李*宁、付*华、刘*、吴*英、刘*芳、杨*、周*彬、王*、王*泉、陈*吉、娄*军、王*英、贺*芳、万*珍、杨*、易*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数额、由原告负担数额及由被告负担数额详见附表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涉及83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共计5,082,930.37元,根据判决公司需向陈*英、汪*菲等83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金额合计3,526,019.00元(含诉讼费)。
公司服从昆明市中院判决,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尚处于指令审理阶段,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前期已对全部投资者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7,798.72万元,预计本判决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数无影响。
五、其他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与461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共已向461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44,891,532.44元(含诉讼费);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应向102名投资者支付5,338,980.60元(含诉讼费),已向19名投资者支付1,812,961.60元(含诉讼费),余83名个人投资者损失3,526,019.00元(含诉讼费),公司将根据判决进行支付。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再226号、227号、228号】;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云01民初1124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01月04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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