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ST中嘉 公告编号:2024-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刘英魁等方”)与公司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4日予以受理(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2023年10月13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出具了《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主要为要求刘英魁等方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保留要求刘英魁等方返还以股份方式收取的对价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8日、2023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0)、《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70)。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题述争议仲裁案,因被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13日予以受理。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请当事人及时告知本会。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将全力推进本次仲裁事项,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等任何材料。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通知。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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