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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编号:临2024-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宜宾纸业”、“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0号)《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洪、幸志敏:

  经查,2023年4月20日,宜宾纸业披露《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追认2022年与宜宾圣禾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的竹料采购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3938.11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7%。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但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追认2023年1-6月与四川普天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采购竹料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575.73万元,并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金额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87%。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陈洪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幸志敏作为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宜宾纸业、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实施关联交易,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并将严格按照四川省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积极落实整改,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同时,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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