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于2024年1月8日起(含该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2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额计入基金财产。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发起式A
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发起式C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补差。 基金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外扣法)=Max[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转换转出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2024年1月8日起(含该日),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发起式,基金代码:A类019797;C类019796)开通与银河星汇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星汇 30 天持有债券,基金代码:A类018527;C类018528)、银河成长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成长远航混合,基金代码:A类018069;C类018070,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基金代码:018452)、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兴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代码:012296)、银河和美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和美生活混合C,基金代码:015665)、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智联混合C,基金代码:017761)、银河文体娱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文体娱乐混合C,基金代码:015667)、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基金代码:A类015350;C类015351,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景气行业混合,基金代码:A类016856;C类016857,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价值成长混合,基金代码:A类016340;C类016341,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混合,基金代码:A类013665;C类013666,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核心优势混合A,基金代码:011629)、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创新混合C,基金代码:014143)、银河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医药混合A,基金代码:011335);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代码:A类007275;C类007276,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天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银河天盈中短债,基金代码:A类007635;C类007636,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银河银富货币,基金代码:A类150005;B类150015,A类和B类不能互转)、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银河研究精选混合A,基金代码:150968)、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银河钱包货币,基金代码:A类150988;B类150998,A类和B类不能互转)、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银河稳健混合,基金代码:151001)、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银河收益混合,基金代码:151002)、银河臻优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臻优稳健配置混合;基金代码:A类008563,C类008564,A类和C类不能互转)及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银河产业动力混合A;基金代码010898)的转换业务。
2、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如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须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办法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3、转换业务规则
(1)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投资者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单笔转换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该部分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5)当转出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7)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上述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本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受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10)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每期扣款起始金额为10元,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定期定额申购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元。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88 号 2602 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本公司网站: www.cgf.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3、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时间并予以公告。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风险提示: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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