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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4-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2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长江材料、证券代码:001296)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5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5.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5,258,000.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54,500,000.00 元。

  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2022年1月10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二)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2022年1月10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2022年1月10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2022年1月10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铜梁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2022年1月10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2022年1月10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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