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分别为公司担保人民币34,5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公司担保人民币34,5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银行”)签订了额度为34,5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唐银(裕华)综字2023年第081602266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信达科创与唐山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唐山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444,350,467.20元,合并净资产2,476,500,774.01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192,821,329.18元,净利润255,912,180.04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信达科创与唐山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机器设备抵押)为上述协议提供担保:
抵押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抵押权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华通线缆(下称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抵押人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下称主债权)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1.2主合同: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名称: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唐银(裕华)综字2023年第081602266号及基于该合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开立信用证、担保协议等融资文件,均为主合同。
2.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34,500万元。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实际发生日抵押权人公布的汇率折算。
3. 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7月3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4. 抵押登记与抵押期限
4.1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配合抵押权人到法定的登记机关完成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对于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范围的抵押担保,由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4.2抵押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的约定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配合办理。
4.3抵押期限为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7月3日,抵押期限仅用于抵押登记,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债务的,则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且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5. 争议的解决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普遍性条款
6.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具体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6.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额指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余额之和,包括所有本金余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以及其他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债权。
6.3主债权发生期间
主债权发生期间具有以下含义:
6.3.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6.3.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抵押权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6.3.3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6.3.4主债权发生期间与抵押权人、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提取期限一致。
6.4抵押担保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与实现抵押权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债务人所有应付费用。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二)公司与唐山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抵押)为上述协议提供担保:
抵押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抵押权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华通线缆(下称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抵押人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下称主债权)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1.2主合同: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名称: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唐银(裕华)综字2023年第081602266号及基于该合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开立信用证、担保协议等融资文件,均为主合同。
2.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798.18万元。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实际发生日抵押权人公布的汇率折算。
3. 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7月3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4. 抵押登记与抵押期限
4.1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配合抵押权人到法定的登记机关完成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对于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范围的抵押担保,由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4.2抵押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的约定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配合办理。
4.3抵押期限为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7月3日,抵押期限仅用于抵押登记,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债务的,则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且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5. 争议的解决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普遍性条款
6.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具体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6.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额指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余额之和,包括所有本金余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以及其他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债权。
6.3主债权发生期间
主债权发生期间具有以下含义:
6.3.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6.3.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抵押权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6.3.3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6.3.4主债权发生期间与抵押权人、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提取期限一致。
6.4抵押担保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与实现抵押权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债务人所有应付费用。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唐山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债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1.1债权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华通线缆(下称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保证人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下称主债权)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名称: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唐银(裕华)综字2023年第081602266号及基于该合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协议等融资文件,均为主合同。
2.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34,500万元。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实际发生日债权人公布的汇率折算。
3. 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7月3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4. 普遍性条款
4.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具体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4.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额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余额之和,包括所有本金余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经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以及其他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债权。
4.3主债权发生期间
主债权发生期间具有以下含义:
4.3.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4.3.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债权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4.3.3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4.3.4主债权发生期间与债权人、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提取期限一致。
4.4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与实现担保权发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所有应付费用。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4.5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6保证期间
4.6.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6.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6.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6.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14,510,161.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9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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