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2
转债代码:127081 债券简称:中旗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月4日(星期四)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B座17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5,46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53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5,44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51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156%。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98,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8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38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6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15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青岛明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蒋晶晶、尹保清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4,608,500股。
提案2.00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青岛明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蒋晶晶、尹保清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4,608,500股。
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青岛明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蒋晶晶、尹保清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4,608,5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刘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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