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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4-0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本金460万元及利息、相关诉讼费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送达的(2023)京0105民初44385号《传票》及原告方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赵红梅

  原告二:李金虎

  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背景

  2017年10月30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韦振宇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或授权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与其关联方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赵从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0万元;以公司名义与其关联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熊斐伟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10,000万元(以下合称“违规借款”)。

  原实控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累计支付赵从宾13,532.50万元,累计支付熊斐伟13,982.58万元。2018年4月,两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执行终结,后续未再申请恢复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8月20日、9月29日、2019年1月26日、3月27日披露在指定媒体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更新后)》《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冻结及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0号、2018-89号、2018-99号、2019-07号、2019-26号)。

  (三)《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的原告赵红梅、李金虎(以下简称“二原告”)《民事起诉状》诉称:二原告是公司原实控人韦振宇其他关联公司的员工。2018年1月,二原告将自己名下的住房为公司上述与赵从宾、熊斐伟的违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为违规借款债权人指定第三人,抵押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主债权为公司前述与赵从宾、熊斐伟违规借款的部分金额),且二原告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反担保承诺函》。此后,因违规借款债权人未得到足额还款,二原告以上述抵押房屋向“北京惠丰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北京中金城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金额共计460万元。该款项于2018年12月发放至原告账户后,最后转至赵从宾、熊斐伟指定的收款人处共400万元,另60万元转至公司原实控人关联公司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本次借款的费用。二原告现起诉公司向其支付代偿款本金460万元,并要求支付上述代偿款产生的利息。

  (四)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460万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因上述代偿款产生的利息,利息从代偿款实际发生日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实际代偿款本金4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6%的标准计算;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朝阳法院送达的(2023)京0105民初44385号《传票》及原告方《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赵红梅、李金虎诉公司追偿权纠纷案由朝阳法院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收到上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积极商讨应诉方案。原告持有的盖有公司公章的《反担保承诺函》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以法律途径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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