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4)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10日
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的方式运作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次开放期为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2月8日(20个交易日),是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四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四个开放期。
(3)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本基金将设置可申购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见本公告第7部分“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4)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次开放期为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2月8日(20个交易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3.2.1 前端收费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且持有期少于7日,赎回费率1.50%;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且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赎回费率0.10%;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以上,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且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且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无。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在我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也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募集管理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即跨TA转换),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不可以互相转换,跨TA转换仅能通过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道(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法律文件和公告。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4)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信息可咨询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 www.ccbfund.cn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9年12月13日起,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本基金将设置可申购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80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该金额的除外)。后续若本基金总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将另行公告。
2)若T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不超过80亿元(含80亿元),则对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T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80亿元,将对T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3)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80亿元-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有效赎回确认金额(如有))/T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区间。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对于每日确认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2)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发生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200人的情况,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6)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10日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次开放期为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2日(1个工作日),是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九个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也是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九个开放期。
(3)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自2022年4月25日起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因此本公告关于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仅对非个人投资者生效。恢复办理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同时特别提示,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个人投资者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仍照常办理。
(4)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次开放期为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2日(1个工作日)。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针对A类、C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2.1 前端收费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赎回费率1.5%,持有期限满7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赎回费率0.75%,持有期满一个封闭期的,无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限满7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无。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在我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也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募集管理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即跨TA转换),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不可以互相转换,跨TA转换仅能通过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道(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法律文件和公告。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4)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信息可咨询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www.ccbfund.cn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A类份额)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A类份额)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A类份额)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会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本基金将设置可申购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80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该金额的除外)。后续若本基金总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将另行公告。
2)若T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不超过80亿元(含80亿元),则对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T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80亿元,将对T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3)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80亿元-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有效赎回确认金额(如有))/T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区间。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对于每日确认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办理本次开放期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咨询方式: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本公司官方网站地址:www.ccbfund.cn;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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