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4-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31,967,074.37元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三局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于2023年8月3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判决结果为:1、原告中建三局与被告张北榕泰于2017年8月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和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1日起解除;2、被告张北榕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三局工程款31,967,074.37元及利息;3、被告张北榕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建三局迟延支付进度款的利息1,351,533.26元;4、被告张北榕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建三局停工损失1,290,957.95元;5、被告张北榕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建三局撤场费用80,863.37元;6、被告张北榕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建三局预期利益损失457,579.43元;7、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承建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庙滩产业园的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在建工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被告榕泰公司欠付原告中建三局31,967,074.37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8、被告张北榕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建三局鉴定费59,738.31元;9、被告广东榕泰对前述第二、三、四、五、六、八项中全部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和2023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和2023-08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和张北榕泰因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21)冀072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冀07民终3197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将由公司和张北榕泰负担。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冀07民终3197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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