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及部分被告均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1,602,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和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在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中,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鲁0405民初2321号),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因订金退回事宜起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公司(一审原告)与青海聚之源、刘炳生(一审被告)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405民初2321号一审民事判决,双方均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
二、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近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收到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关于本案的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原告丰元股份上诉情况
1、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炳生
上诉人丰元股份因与被上诉人天域生态、一审被告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405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2、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405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丰元股份就被上诉人天域生态持有的青海聚之源 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承担。
(二)一审被告青海聚之源、刘炳生上诉情况
1、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炳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青海聚之源因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405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2、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748.88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中,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鉴于目前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款项可能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计划后续将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最终情况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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