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银行股权暨重大资产出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公司所持有的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15.472%的股权,并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简称“《2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26号准则》第七十二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或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由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12月13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六)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七)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一)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的自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以下主体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数量单位:股
(二)相关主体就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对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相关主体分别出具了说明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人上述买卖华西能源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华西能源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西能源股票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西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和行为。如上述买卖华西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华西能源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华西能源,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人承诺,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华西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成功实施或华西能源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即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华西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华西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华西能源股票的行为。”
四、公司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函等,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主体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没有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情形。相关方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和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和访谈,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除袁益富、王正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华西能源股票的行为;根据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袁益富、王正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六、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等文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除袁益富、王正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华西能源股票的行为;在袁益富、王正承诺与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袁益富、王正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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