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4-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国机重工支付公司22,487,428.6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对国机重工的35,640,600元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若对方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公司与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机重工”)的应收货款事项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国机重工立即支付公司设备款人民币35,640,60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和损失15,242,319元,共计50,882,919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国机重工承担。
2023年8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京0115民初15605号),并披露了一审判决内容:(1)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2,487,428.61元;(2)驳回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因不服法院(2022)京0115民初15605号民事判决,公司和国机重工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京02民终1462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748.13元,由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2,510.99元(已交纳),由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4,237.14元(已交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对国机重工的35,640,600元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若对方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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