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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年报披露预警机制 充分揭示退市等风险

  田 鹏

  1月13日,沪深交易所强化退市风险公司年报信披要求发布满一年。

  2023年,沪深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年报季密集披露前夕齐发声,强化退市风险揭示,提高披露频次及针对性,包括区分不同情形进行重点提示、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进展等(统称为“年报披露预警机制”),以进一步强化退市风险公司监管,持续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

  笔者认为,要想用好“预警式”年报披露机制,离不开退市风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等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退市风险揭示。

  退市风险公司要继续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基本义务,严格遵守保持高频次披露要求。

  据悉,按照“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首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在该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的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的要求,截至目前,A股市场中的52家*ST公司需要在期限结束日(1月31日)之前披露首次风险提示公告。

  若以该52家公司均在1月31日披露首次风险提示公告起算,截至退市风险公司首份年报正式披露(*ST佳沃拟于3月7日披露2023年年报),将有至少156份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需要密集发布。

  同时,相关公司有义务按要求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并在披露中说明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分歧。

  由此可见,审计质量也是“预警式”年报披露机制中重要的一环,这也对上市公司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公平、公正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退市风险公司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应当充分结合退市风险公司特点,加强审计执业质量控制,依规就营业收入扣除及非经常性损益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恰当判断上期非标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审慎发表意见。

  不论是退市风险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还是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严把审计质量,都离不开监管层层加力,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规避退市相关事项。一方面,围绕营业收入扣除金额确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异常财务处理等焦点问题,针对性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另一方面,督促退市风险公司董监高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尽责。

  例如,2023年5月份,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标准。

  综上所述,所谓“预警式”年报披露机制,其核心功能在于能够提前探测和提示风险,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而预警机制作用的发挥,则需要退市风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等各主体形成合力,成为常态化退市机制建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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