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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5        证券简称: 千味央厨      公告编号:2024-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4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12,748,48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9,999,978.3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757,309.9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9,242,668.46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月3日出具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4)第000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作为甲方,近日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述银行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该等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虎、崔胜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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