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3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耀、肖晴
(二)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三)现场检查人员
陈耀、张腾夫、张龙
(四)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承诺履行情况等。
(五)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历次三会文件;
2、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支持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
5、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协议等资料;
6、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7、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与相应三会文件和支持性文件进行对比核对,核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性文件,以及本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告文件,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等往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及相关内部控制文件,核查公司在本持续督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及违规重大对外投资。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业绩及变动情况、变动原因,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资料,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业绩表现符合自身经营状况,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限售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限售股东较好地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2023年,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下游部分行业景气度下降等因素影响,PCB行业市场竞争加剧,行业上市公司较多面临业绩压力。
但汽车电子、新能源(光伏储能)、人工智能、存储等行业发展速度较快、景气度相对较高,公司可结合自身在核心技术、资源整合、制造体系、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势,聚焦下游优质细分行业,开拓优质客户及技术难度、工艺难度较高的产品订单,以加快产能释放,持续提升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并持续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另外,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证公司持续规范运行。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当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主动的配合,完整的提供了现场检查所需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承诺履行情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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