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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就与张良宾、成都雅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投资集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凉山州中院”)提起诉讼。近日,凉山州中院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时间:2023年11月6日

  (二)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时间:2024年1月19日

  (三)诉讼机构: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良宾

  被告二:成都雅砌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

  被告四: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五: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 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五涪陵投资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自始无效。请求判令被告五涪陵投资集团将其持有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返还原告并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46.67万元。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一、二、三、四、五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02 年原告系国家股占60%以上的国有股份制企业,被告一于 2002 年为原告间接股东,同时为2002年被告二、三、四的实际控制人。2002年4月1日原告经被告一介绍与被告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2.1条明确约定为达到协议转让之目的,签订协议之时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转让的决议文件。在被告一、被告五明确知晓原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应当取得股东会批准转让的前提下,未经原告股东会批准签署了该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一为被告五提供资金,并指使其控制的被告二、三、四及其他公司与被告五签署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委托持有股权协议书》、《转股协议》等文件恶意串通约定该股权实际为被告四所有,原告及原告股东丧失了涉案股权,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违反了《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强制性规定。

  被告一明知其作为原告股东应承担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被告一操纵被告二、三、四与被告五的恶意串通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公共秩序;严重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系未经原告股东会审批同意,损害了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应当自始无效;原告一直采取诉讼措施维权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报备文件

  1、起诉状;

  2、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川34民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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