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0 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公告编号:2024-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关于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电气”或“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须就涉诉事项承担赔偿责任。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向被告1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天研究院”)、被告2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被告3北京恒沃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4通达电气、被告5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6安徽金火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7安徽亚正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8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已一审审理终结。
案件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披露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二、 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0105民初65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告天津恒天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天集团返还剩余未还金额48,400,000元;
(二) 被告天津恒天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天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48,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三) 驳回原告恒天集团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750.4元,由原告恒天集团负担2,950.4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恒天研究院负担28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恒天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关于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须就涉诉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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