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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4-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万承”)、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3203万元,以下简称“林锦佳3000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因该案本公司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135%的股权、本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有关内容请见公司2019年7月26日、11月26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4、临2019-136)。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因该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0153号),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2)。本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披露了因该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5)。2020年12月,本公司通过网络查询到因该案本公司持有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新大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圣劳伦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海南新大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78)。因该案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此后本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7月2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2号),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2023年8月1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徐鹏飞、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1,965.55万元,以下简称“林锦佳1850案”),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号)。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因该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3648号),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2)。因该案本公司银行账户、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被冻结,有关内容请见公司2020年1月21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6)。本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披露了因该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因该案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此后本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7月2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1号),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2023年8月1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

  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进展情况

  (一)林锦佳3000案进展情况

  2024年1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再169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锦佳、原审被告陈阳友、徐鹏飞、许树茂、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尚衡冠通、高安万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 10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查明,2021年7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作出长公(经)立告字[2021]11528《立案告知书》,对许树茂、陈阳友等涉嫌职务侵占决定立案。本院根据新大洲公司的申请,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经侦支队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根据许树茂和林锦涛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涉案借款打入新大洲公司后,又经过恒阳牛业等公司最后转回给林锦佳控制的公司,由此将原债务人恒阳牛业变更成新大洲公司。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已立案侦查相关案件,本案不能排除相关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虚构债务的可能,本案诉讼标的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四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林锦佳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950元,保全费5000元,林锦佳已预交,由一审法院退还林锦佳一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受理费201950元,新大洲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新大洲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林锦佳1850案进展情况

  2024年1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再170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锦佳、原审被告陈阳友、徐鹏飞、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查明,2021年7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作出长公(经)立告字[2021]11528《立案告知书》,对许树茂、陈阳友等涉嫌职务侵占决定立案。本院根据新大洲公司的申请,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经侦支队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根据许树茂和林锦涛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涉案借款打入新大洲公司后,又经过恒阳牛业等公司最后转回给林锦佳控制的公司,由此将原债务人恒阳牛业变更成新大洲公司。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已立案侦查相关案件,本案不能排除相关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虚构债务的可能,本案诉讼标的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四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林锦佳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732.95元,保全费5000元,林锦佳已预交,由一审法院退还林锦佳一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受理费139732.95元,新大洲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新大洲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林锦佳案件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 、借款本金资金流转:

  2018年7月和11月本公司收到两笔借款本金合计:

  借:银行存款 48,500,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深圳市顺鼎鑫贸易有限公司(林锦佳)48,500,000.00元

  (说明:深圳市顺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顺鼎鑫”)为林锦佳委托转账的公司)

  在2018年11月本公司将借款本金转至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

  借:其他应收款-上海恒阳 48,5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48,500,000.00元

  上海恒阳以贸易货款转给恒阳牛业:

  借:预付账款-恒阳牛业48,5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48,500,000.00元

  恒阳牛业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借:其他应收款-恒阳牛业 48,500,000.00元

  贷:预付账款-恒阳牛业 48,500,000.00元

  2020年公司为解决原大股东尚衡冠通的关联企业恒阳牛业资金占用问题,公司现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荣盛”)以其持有的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商城”)40%股权经评估作价421,626,640.03元置换公司对原大股东的关联方恒阳牛业的债权(含48,500,000.00元),以消除原第一大股东的关联方违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恒阳牛业债权转入全资子公司上海瑞斐投资有限公司置换桃源商城股权:

  借:其他应收款-桃源荣盛 48,500,0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恒阳牛业 48,500,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桃源商城 48,500,0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桃源荣盛 48,500,000.00元

  ② 、公司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如下:

  2022年及以前年度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46,503,327.32元

  贷:其他应付款-深圳市顺鼎鑫(林锦佳)46,503,327.32元

  2023年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1,400,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深圳市顺鼎鑫(林锦佳)11,400,000.00元

  2、基于本次再审裁定及公司以前同类案件账务处理方式,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就上述两个林锦佳案计入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06,403,327.32元,其中,借款本金48,500,000.00元,公司按比例调减占桃源商城40%股权的份额;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度计入的负债利息为46,503,327.32元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2023年计提利息11,400,000.00元冲减2023年度当期损益。就期后而言,公司不再计提利息。

  五、风险提示

  因此案涉及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林锦佳是否有后续法律行动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4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再169号之一);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再170号之一)。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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