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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4、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4年1月22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期限至2028年5月17日止,委托期限参考共同实际控制人庆九、顾清泉、丁彩峰、帅建新、薛金全、钱进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日。

  5、基于庆九与杨美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庆九项下新增一致行动人杨美云。共同实际控制人庆九、顾清泉、丁彩峰、帅建新、薛金全、钱进在股东大会决策中合计控制的醋化股份的股份数仍为61,343,985股,共同实际控制人可以控制的醋化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依然为29.31%,未发生变化。

  6、截止目前,共同实际控制人庆九、顾清泉、丁彩峰、帅建新、薛金全、钱进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庆九之一致行动人杨美云无减持计划。

  7、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庆九先生的通知,获悉庆九先生与杨美云女士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作出安排。

  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庆九先生持有公司12,397,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2%,杨美云女士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2、根据庆九先生与杨美云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庆九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8,306,593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3.97%,分割至杨美云女士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后,庆九先生持有公司4,091,307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95%;杨美云女士持有公司8,306,593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3.97%。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庆九先生、杨美云女士持股情况如下:

  

  4、为保障、促进公司的稳定经营、持续发展,避免因为上述股份分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杨美云女士自愿将其因财产分割获得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庆九先生,双方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杨美云女士将其持有的8,306,5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7%)对应的完整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权、提名权、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委托给庆九先生行使。委托期限自股份过户至杨美云之日起至2028年5月17日止,委托期限参考《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日。基于上述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后,杨美云女士构成庆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5、由于杨美云女士自始不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任何职务,并且已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对应的完整表决权委托庆九先生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后,杨美云女士系庆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但不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票表决权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共同实际控制人可以控制的醋化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依然为29.3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仍为庆九、顾清泉、丁彩峰、帅建新、薛金全、钱进。

  二、股份减持的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庆九先生、杨美云女士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二)等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庆九先生、杨美云女士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本次权益变动后,庆九先生、杨美云女士在庆九先生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庆九先生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庆九先生、杨美云女士均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庆九先生、杨美云女士若有减持计划,双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额度并披露。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杨美云女士已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杨美云女士承诺,庆九先生、杨美云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合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亦合并适用《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减持额度的相关约定”。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杨美云女士(甲方)与庆九先生(乙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完整表决权。该等表决权所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一致行动协议》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全权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相关事项。

  乙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上述委托权利。

  二、双方确认,上述委托权利仅限于标的股份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不涉及标的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标的股份的收益及处分等财产性权利。甲方承诺标的股份的处置、减持将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关的要求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相关约定:甲方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甲方及乙方持有的股份合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亦合并适用《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减持额度的相关约定。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正常履职且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委托。如乙方未能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损害甲方利益或者乙方客观上不再具备相应能力时,甲方或甲方法定继承人有权解除委托。

  四、委托期限自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之日起至2028年5月17日止。”

  四、其他说明

  1、杨美云女士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也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股份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

  五、上网公告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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