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561号《关于同意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92,67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6.5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9,602,361.5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166,125.18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436,236.32元。上述资金已于2024年1月2日到账,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24]23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集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集泰”)、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全资孙公司安庆诚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诚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安徽集泰、安庆诚泰与中航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安徽集泰、安庆诚泰(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人中航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无以存单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增资形式将募集资金给予安徽集泰,安徽集泰再以增资形式将募集资金给予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安庆诚泰使用。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军、陈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自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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