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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4-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7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

  经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供应商货款48.96万美元,后因交易未完成,供应商退还货款,但退回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公司直至9个月后自查发现,才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 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前述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于2023年12月自查发现《警示函》中所述问题后,已将供应商退还货款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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