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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上市之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2024-005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飞医疗”、“拟分拆主体”或“所属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等公告,详见2024年1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讯飞医疗至香港联交所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披露期间的科大讯飞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情况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自查报告中相关简称或释义与《分拆预案》相同)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3年7月7日至2024年1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拟分拆主体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六)前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方交易科大讯飞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公司股东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的上述交易系其依据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详见《关于大股东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执行具体减持行为,减持计划披露时间、交易发生时间均早于其知悉本次分拆上市计划之前。中国移动投资科大讯飞 10 年以来,持续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前述减持系根据中国移动的股权管理计划回收投资成本,为实现良好的股东回报而开展,并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中国移动上述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及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1、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刘庆峰买卖股票行为的说明

  刘庆峰的前述卖出行为发生于2023年8月,上市公司已于2023年8月15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关于董事长持股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刘庆峰前述股份减持系出于其偿还质押融资借款的资金需求:2021年7月,为巩固公司控制权,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刘庆峰通过质押融资等方式借款筹集资金23.5亿元用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述债务已于2023年8月到期;为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刘庆峰于2023年8月1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前述交易发生在半年报发布之后、星火认知大模型重大版本升级发布会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其他相关自然人买卖股票的行为

  其他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行为亦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或对于本次讯飞医疗分拆上市事项不知情,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取得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自然人出具的声明等,相关声明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拟分拆主体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本人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情形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时间在本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之前,本人进行上述交易时对本次讯飞医疗分拆上市事项不知情。本人上述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大讯飞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大讯飞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大讯飞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人员之直系亲属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情形

  1)相关人员已出具声明与承诺:

  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大讯飞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大讯飞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大讯飞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人员之直系亲属已出具声明与承诺:

  除科大讯飞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大讯飞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大讯飞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大讯飞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情形。

  四、公司自查结论

  在筹划本次分拆事项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之要求,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等阶段严格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及说明,在自查期间,除本自查报告“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上述主体对科大讯飞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在上述机构和人员所述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等,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科大讯飞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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