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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4-003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1日,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中标项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披露公司中标红庙岭第二轮渗沥液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2023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作为红庙岭第二轮渗沥液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已取得《红庙岭第二轮渗沥液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乙方: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如发现与本协议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整改,并根据协议约定扣除或提取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在建设期内有权对乙方的建设管理情况及在运营期内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监管,包括融资进度、项目投资进度、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变更、建设质量、安全防范措施、运营维护质量等。

  4.甲方有权指定或委托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5.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有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成本等进行定期评估的权利。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或依法公示项目建设、运营相关信息。

  7.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按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兑取履约保函;乙方发生根本违约的,甲方有权直接介入或提前终止项目合作。

  8.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监测分析、绩效评价及中期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9.甲方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乙方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乙方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危机或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且已超出乙方控制能力时,甲方可按协议约定启动临时接管。

  10.甲方应将本项目产出物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查证属实的应进行整改。

  11.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无偿获得乙方移交的本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

  12.适用法律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

  1.依约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并获取相关收入的权利。

  2.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甲方可以根据上述原因造成的实际影响对乙方责任予以相应豁免,并对绩效评价指标的达成率进行相应调整。

  3.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本项目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使用回用水,但销售回用水所获收益应相应扣除。

  5.适用法律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项目投融资结构

  本项目总投资约为70,477.66万元,项目资本金约为14,095.53万元。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贷款方式予以解决,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协议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可协助乙方向国家、上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甲方应将申请到的专项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期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项目最终实际总投资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金额为准。

  (五)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设定为25年,其中:建设期(过渡运营期)为1.5年,从各存量资产产权单位与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签署存量资产移交清单之日至本项目提标改造工程通过环保验收之日;正式运营期23.5年,从环保验收通过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连续 12个月为1年。

  本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若无需环保验收的通过五方(建设单位、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验收且渗沥液处理厂连续15日出水水质达标),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

  若本项目提前结束建设期的,则正式运营期年限相应延长,但特许经营期限不变。若本项目建设期因甲方原因延期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甲方同意后建设期予以顺延,正式运营期的起算日相应顺延,但正式运营期时长仍应为23.5年;若本项目建设期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的,则特许经营期限不变,正式运营期年限相应减少。

  (六)排他性约定

  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及特许经营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本协议之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特许经营权、不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更不得将特许经营权项下内容进行分解出售、承包给任何第三方。

  (七)争议解决方式

  1.项目协调委员会

  自本协议生效日后90日内,双方应成立由2名乙方代表、2名甲方代表、双方共同推荐的其他代表1名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指派的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代表。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约定解决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乙方的计划和程序;

  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c.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d.为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任命相关专家和专家小组;

  e.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本协议关于仲裁/诉讼的约定。

  2.诉讼

  如果争议未能解决的,双方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合同的履行仍存在因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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