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次仅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渤海汇金汇享益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渤海汇金汇享益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3.2.1 前端收费
(1)申购单位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6)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者所开户的销售机构的规定,但不得低于10元。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目前,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情况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说明。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服务
(1)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6
直销业务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1717
(2)网上直销系统
个人投资者届时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bhhjamc.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511717)垂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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