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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41,052,632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41,052,632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82号)核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迎丰股份”)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00,000股,并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4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0,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涉及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迎丰领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越波、马颖波、傅双利、浙江绍兴迎丰世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漫烨、马雅萍共8名股东。上述股东持有限售股共计341,052,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51%。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341,052,632股,将于2024年1月31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承诺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绍兴迎丰领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绍兴迎丰世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自然人股东马越波、马漫烨、马雅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王调仙承诺:

  (1)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意见如下:

  迎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迎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迎丰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国元证券对迎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41,052,632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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