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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4-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杨海涛、冯育升、刘晓暄、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杨海涛、冯育升、刘晓暄、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

  经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榕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杨宝生系*ST榕泰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上述8家企业构成*ST榕泰的关联方。

  2021年,*ST榕泰与8家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018.93万元,其中,54,334.25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万元为杨宝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ST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43.92万元、56,364.68万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25.8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ST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杨海涛作为时任公司董事,冯育升、刘晓暄作为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作为时任公司监事,审议*ST榕泰2021年半年报并投出赞成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海涛、冯育升、刘晓暄、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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