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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4-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内存有1,280,000股股票,故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股数为7,451,276,968股。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至2024年1月29日下午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至1月29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云路22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佶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总数943,836,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2.66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总数840,940,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1.28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名,代表股份总数102,895,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38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4人,代表股份总数181,858,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2.44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8,96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5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02,895,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3809%。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388,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5%;反对448,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1,410,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6%;反对44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穗、费俊杰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084号

  致: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月12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博云路22号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持股数共计840,940,99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2839%。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名,代表股份共计102,895,70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80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943,388,659股,反对448,04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合法表决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任  穗

  签署:      

  承办律师:费俊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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