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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科技园B3栋龙迅股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FENG CHEN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赵彧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议案1、2、3均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出席的关联股东苏进、夏洪锋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诚、徐启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12日,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迅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3年7月12日至2024年1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23.67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9%。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07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龙迅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迅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9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合计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123.6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00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07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披露了《龙迅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了《龙迅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1月29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龙迅股份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合计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123.6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00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07万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9日,向符合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授予123.6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07万股。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1月2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23.67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9%。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07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合计132人。

  4、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70.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概况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概况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的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9日,向符合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授予123.6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00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07万股。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首次授予日2024年1月29日,公司选取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相关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5.24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85.24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3850%、15.2214%、14.8063%(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9日,将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锁/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龙迅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龙迅股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龙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龙迅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3、《龙迅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迅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材料已于2024年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FENG CHEN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龙迅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1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合计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123.6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00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07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苏进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龙迅股份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迅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瑞鹍先生主持召开,全体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龙迅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龙迅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合计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123.6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00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07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龙迅股份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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