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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059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4-007

  转债代码:118009        转债简称:华锐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6,233,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2.41%,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6,233,2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8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5号),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精密”)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002,000股,并于2021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44,008,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5,055,80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952,19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7名,分别为: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凯达”)、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星”)、肖旭凯、王玉琴、高颖、张平衡、肖旭荃,上述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共计26,233,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2.41%,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2月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华锐转债”自2022年12月30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期间为2022年12月30日至2028年6月23日。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华锐转债”累计有人民币13,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96股,公司股份总数由44,008,000股变更为44,008,096股。

  2、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的公司总股本44,008,09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809,715.20元,转增17,603,238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61,611,334股。公司总股本由44,008,096股变更为61,611,334股。

  3、自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华锐转债”累计有人民币1,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10股,公司股份总数由61,611,334股变更为61,611,344股。

  4、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新增股份236,880股,该部分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本次股权激励归属登记使公司总股本由61,611,344股变更为61,848,224股。

  5、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华锐转债”累计有人民币108,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1,167股,公司股份总数由61,848,224股变更为61,849,391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1,849,391股,较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总股本44,008,000股增加了17,841,391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41%。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肖旭凯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则本人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人未将前述转让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发行人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颖、王玉琴,实际控制人亲属肖旭荃、张平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则本人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人未将前述转让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发行人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三)鑫凯达、华辰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在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若本公司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则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公司未将前述转让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公司应交给发行人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其所作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锐精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6,233,200股,限售期为36个月,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2.41%。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8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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