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即:同意公司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回购公司部分发行的A股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89元/股(含);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1月29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556,328,062股)0.11%。其中,最高成交价为7.5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42元/股,成交总金额4,496,233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12.89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公司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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