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4-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驳回再审裁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对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再审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再审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 )的再审诉讼进行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再审诉讼裁定情况
(一)再审诉讼裁定一情况
1、再审诉讼一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四川金象”)、一审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设计院”)(曾名: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尹明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
2、再审诉讼裁定一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再审诉讼裁定二情况
1、再审诉讼二基本情况
本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一审被告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
2、再审诉讼裁定二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公告的再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裁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报备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4-002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4,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和解公司将支付款项总金额44,000万元。
2024年1月28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就相关诉讼案件签订和解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和解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一
2023年5月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金象起诉包括本公司在内四名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1号]等相关法律文件。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判决赔偿截止2018年12月30日的经济损失9,8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之后,原告认为公司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原告有权继续主张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7)。
(二)诉讼案件二
2023年5月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金象起诉包括本公司在内四名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2号]等相关法律文件。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原告认为本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二期)与三聚氰胺(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亦侵害前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告技术秘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7)。
二、本次和解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和解当事人
甲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858L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24号
乙方: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49620236R
地址:四川省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区)
丙方: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70059U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B座二层200-13
(二)本次和解相关内容
1、(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判决确定的连带赔偿款,已由执行法院从公司账户扣划完毕,相关款项由执行法院依法支付申请执行人。
2、公司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3,000万元技术许可使用费,公司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生产装置涉案设备不再拆除、涉案技术资料不再销毁等,继续按原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运营。
3、依据(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公司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补偿金38,000万元,该补偿金包括公司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装置自2018年12月31日以后所产生的所有补偿金。该补偿金支付后,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不得以任何理由基于公司位于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装置再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等。
4、公司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3,000万元技术使用费,公司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二期)现有生产装置继续按原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运营。
5、德州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的技术使用费支付完成后,公司即拥有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提供的三聚氰胺技术的永久使用权,使用范围为德州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应当按照技术及专利使用许可的行业标准向本公司提供工艺技术包。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不再就本公司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装置提出任何异议和诉讼等权利主张。
(三)和解撤诉相关安排
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后7日内,根据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出具的书面付款函件向指定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的技术使用许可费6,000万元及补偿金8,000万元。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收到款项后,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正在审理中的相关诉讼,执行法院解除相关执行强制措施。
后期公司将根据本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或进度)进行款项支付。
三、本次和解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和解公司将支付款项总金额44,000万元,将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根据本次和解协议执行结果,公司将对造成费用发生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报备文件
1、公司与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签署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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