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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24-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

  2.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500万元到-9,200万元。

  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500万元到-5,2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500万元到-9,2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

  2.公司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500万元到-5,200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9,051,361.4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21,525,079.37元。

  (二)每股收益:1.32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1、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需求低于预期等外部因素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及江西协成锂业有限公司锂盐产品市场价格同比下降幅度较大,归母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

  2、公司产品功能性劳动防护手套以出口为主,涉及海外多个国家,公司的外汇结算业务量较大,主要以美元为主。为控制风险,保持汇率稳定,减少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2023年以来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大幅贬值影响,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锁定的美元汇率低于即期汇率,较上年同期相比产生了较大亏损。

  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包含商誉在内的相关资产组进行了减值测试,出现了减值迹象,预计将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000万元到8,000万元。

  四、风险提示

  1、本次预计的业绩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年度经营情况和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尚在进行中,上述预计的2023年度业绩情况包含的商誉减值影响额为初步测算结果,公司本期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以最终的审计、评估结果为准。

  3、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3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新材料”)、浙江裕康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康手套”)、浙江璟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康贸易”)、香港康隆达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隆达”),均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隆达”)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金昊新材料、裕康手套、璟康贸易合计人民币7,861.00万元、金昊新材料人民币8,000.00万元、香港康隆达110万美元(按照2024年1月15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等值人民币约788.9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78,811.92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对象金昊新材料、裕康手套、香港康隆达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发展资金需求,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1)公司为金昊新材料、裕康手套、璟康贸易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以下简称“上虞农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7,861.00万元。

  (2)公司为金昊新材料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8,000.00万元。

  (3)公司为香港康隆达与远东宏信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签订的《贷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10万美元(按照2024年1月15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等值人民币约788.92万元)。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经股东大会核定之后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担保额度事项时止。公司对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次香港康隆达新增担保金额由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额度内调剂,且在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4914327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大普路高沙墩

  法定代表人:张家地

  注册资本:贰仟贰佰叁拾贰万柒仟壹佰贰拾伍元

  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7日

  经营范围:多功能、高性能超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工艺路线及工艺制造技术的研发;超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金昊新材料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浙江裕康手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72871438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地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06月28日

  经营范围:手套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裕康手套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浙江璟康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CA032A0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家地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3年02月2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木材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璟康贸易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香港康隆达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证书编号:1739349

  住所:香港湾仔骆克道193号东超商业中心2103室

  注册资本:已发行5万股

  成立日期:2012年5月3日

  经营范围:手套及其他安全用品销售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香港康隆达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抵押担保》之抵押物明细如下:

  

  上述抵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情况。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主要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78,811.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7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8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张间芳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5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6号),内容如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隆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2023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隆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1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上市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

  张间芳,男,1963年8月出生,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时任康隆达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

  陈卫丽,女,1980年2月出生,时任康隆达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山庄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康隆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2019年5月26日,张间芳与周某、黄某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就合作收购目标公司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业务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张间芳后续可以不低于18.5亿元将其持有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针织)100%股权转让给周某、黄某峰等(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36.63%股权)。2019年11月18日,康隆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恒)51%股权,于2019年11月19日对外公告。2020年4月24日,康隆达公告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0年10月9日,康隆达收到证监会核准批复。2021年8月31日,康隆达非公开发行终止。上述收购北京易恒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及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基本一致。

  《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重大事件,且在合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康隆达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公告。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2020年8月开始,张间芳认为北京易恒2020年1月至3月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的材料供应不正常、回款不正常,且周某方未按照《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未适时注入技术人员、专利技术、高毛利率的“作训用新产品”等业务完整性和业务价值相关的资产。张间芳认为,康隆达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平台业务,没有技术价值,反而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对上市公司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

  2020年12月30日,康隆达收到2020年1月至3月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个设备购销合同的回款14,717.32万元。但当月北京易恒全资子公司浙江易恒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恒)又签订新一批设备购销和材料采购合同并将上述主要回款作为预付材料款支付出去(设备购销合同金额21,246.68万元,材料采购合同金额16,352.58万元)。且浙江易恒于2020年5月和7月采购的原材料均出现延迟交付问题。2021年1月开始,张间芳一直在和周某、黄某峰等人谈《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的具体条款。2021年4月13日,张间芳将《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3个协议发给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卫丽。

  2021年5月6日,张间芳、周某、黄某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约定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截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易恒(合并)逾期应收账款、逾期预付账款、存货、商誉合计金额32,683.1万元,占2020年末康隆达资产总额的14.87%,占2020年末康隆达净资产的29.23%,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及时公告。但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2021年8月2日康隆达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开披露。

  三、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1,371.71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107,356.03万元的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371.71万元。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2022年4月30日康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6,003.46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5.59%。

  上述两项合计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6.87%,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有关合同协议、公告、资金支付凭证、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康隆达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及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张间芳作为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未将内容涉及重大事件的《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书面告知康隆达,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公告。张间芳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康隆达专网通信业务的直接组织、实施人员,是康隆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张间芳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陈卫丽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在已知晓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及《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且未能识别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的业务性质并运用恰当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列报,导致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间芳给予警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分别处以60万元、90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陈卫丽给予警告,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40万元、60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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