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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4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4年1月31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PTA原料供应偏紧,为保障公司聚酯纤维的原料来源稳定,有效提升2024年聚酯纤维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一体化及效益最大化,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80,300万元;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22,0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500,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与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天”)签订2024年度《原油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000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逸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逸天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吴中先生同时为香港逸天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2《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逸己内酰胺”)签署《产品购销协议》,向其采购动力及能源品、辅助材料,预计向恒逸己内酰胺采购动力及能源品金额不超过49,000万元,采购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与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恒鸣”)、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分别向杭州逸宸、恒逸锦纶采购锦纶切片,预计金额分别不超过33,000万元、25,000万元;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及包装物,预计2024年聚酯产品采购金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包装物采购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3《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与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峙码头”)签署《货物装卸服务协议》,向其采购货物装卸服务,预计采购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签订2024年度《租赁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向杭州逸暻采购租赁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3,9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吴中先生同时担任青峙码头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暻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4《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PX和PIA,其中:PX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180,000万元,PIA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54,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PIA,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28,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销售煤炭等动力及能源品和苯产品,其中: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预计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苯产品销售预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锦纶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销售能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和设备,其中: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0万元,辅助材料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4,500万元,包装物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设备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杭州逸宸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骐环保”)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骐环保销售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恒骐环保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之合营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5《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宸签订《物流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上述关联公司提供2024年度物流运输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550万元,向恒逸锦纶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0万元,向杭州逸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绍兴恒鸣提供2024年度工程管理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提供2024年度托管费、商标费服务,其中:托管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80万元,商标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6《关于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和支持的议案》

  同意公司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972,490,068股,持股比例3.54%,且委派董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且交易事项为服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7《关于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其中: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与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且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为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为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方贤水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恒逸石化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各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效率,根据公司2024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上一年度(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在审核各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收付款计划、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间互保额度为人民币4,93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3.74%。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上述担保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公告》(编号:2024-00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有效管控进出口业务衍生的外汇资产和负债面临的汇率或利率风险,结合公司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公司2024年原料进出口业务、外币贷款等外汇业务金额、周转期限以及谨慎预测原则,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10亿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83%。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该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

  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4-01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4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产能和近期原料及聚酯商品价格估算,为了有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2024年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实物交割金额不计入在内)。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公司风险管控和套期保值的综合权衡,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与市场的综合效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随着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公司将加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控。

  上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2024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4-01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拟向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为1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借款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一)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本次借款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其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海南逸盛提供期限为1年的人民币综合授信担保,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计划担保1年,金额为95,000万元。根据担保要求并经各方协调,恒逸贸易作为海南逸盛的股东拟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海南逸盛提供担保,其他股东逸盛投资未对海南逸盛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其中荣盛石化持有逸盛投资70%股权。但是荣盛对其它事项提供担保,同时公司未对该事项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

  海南逸盛为国内大型PTA、瓶片生产企业之一,生产装置先进,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及区位、政策优势。目前海南逸盛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海南逸盛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海南逸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方贤水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本次对海南逸盛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公司各层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议案已通过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通过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7)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议案已通过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其中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2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0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4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4年1月31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PTA原料供应偏紧,为保障公司聚酯纤维的原料来源稳定,有效提升2024年聚酯纤维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一体化及效益最大化,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80,300万元;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22,0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500,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与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天”)签订2024年度《原油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000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逸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逸天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吴中先生同时为香港逸天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2《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逸己内酰胺”)签署《产品购销协议》,向其采购动力及能源品、辅助材料,预计向恒逸己内酰胺采购动力及能源品金额不超过49,000万元,采购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与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恒鸣”)、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分别向杭州逸宸、恒逸锦纶采购锦纶切片,预计金额分别不超过33,000万元、25,000万元;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及包装物,预计2024年聚酯产品采购金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包装物采购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3《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与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峙码头”)签署《货物装卸服务协议》,向其采购货物装卸服务,预计采购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签订2024年度《租赁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向杭州逸暻采购租赁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3,9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吴中先生同时担任青峙码头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暻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4《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PX和PIA,其中:PX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180,000万元,PIA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54,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PIA,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28,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销售煤炭等动力及能源品和苯产品,其中: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预计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苯产品销售预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锦纶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销售能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和设备,其中: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0万元,辅助材料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4,500万元,包装物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设备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杭州逸宸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骐环保”)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骐环保销售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恒骐环保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之合营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5《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宸签订《物流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上述关联公司提供2024年度物流运输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550万元,向恒逸锦纶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0万元,向杭州逸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绍兴恒鸣提供2024年度工程管理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提供2024年度托管费、商标费服务,其中:托管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80万元,商标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6《关于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和支持的议案》

  同意公司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972,490,068股,持股比例3.54%,且委派董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且交易事项为服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7《关于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其中: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与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且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为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为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恒逸石化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各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效率,根据公司2024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上一年度(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在审核各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收付款计划、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间互保额度为人民币4,93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3.74%。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上述担保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公告》(编号:2024-00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有效管控进出口业务衍生的外汇资产和负债面临的汇率或利率风险,结合公司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公司2024年原料进出口业务、外币贷款等外汇业务金额、周转期限以及谨慎预测原则,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10亿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83%。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该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

  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4-01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4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产能和近期原料及聚酯商品价格估算,为了有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2024年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实物交割金额不计入在内)。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公司风险管控和套期保值的综合权衡,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与市场的综合效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随着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公司将加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控。

  上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2024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4-01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拟向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为1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借款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本次借款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其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海南逸盛提供期限为1年的人民币综合授信担保,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计划担保1年,金额为95,000万元。根据担保要求并经各方协调,恒逸贸易作为海南逸盛的股东拟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海南逸盛提供担保,其他股东逸盛投资未对海南逸盛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其中荣盛石化持有逸盛投资70%股权。但是荣盛对其它事项提供担保,同时公司未对该事项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

  海南逸盛为国内大型PTA、瓶片生产企业之一,生产装置先进,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及区位、政策优势。目前海南逸盛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海南逸盛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海南逸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海南逸盛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公司各层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议案已通过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监事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王鹏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通过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监事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王鹏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703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1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二四年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公司”或“本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若员工出资额不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五)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检查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恒逸石化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系恒逸石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日常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3、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以及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对象应当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不超过2,50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本公司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后,恒逸石化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最终实际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最终公司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4、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亿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资金杠杆倍数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或其母公司拟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追保补仓责任。

  5、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第一期股份回购计划对应已回购的股份,以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公司股票,其中通过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票不超过37,166,129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6.61元/股,为公司回购股票均价13.72元/股的48.18%,为董事会审议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部分,购买价格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7、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负由员工自行承担。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释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自愿参与原则

  (三)风险自担原则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坚定发展信心

  (二)建立共享机制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完善激励体系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持有人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4)公司普通员工,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的员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参与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参与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2,500人,其中拟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2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各参加对象最终持有份额以其签署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参与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持股计划是否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融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缴款金额和最终实施计划为准。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第一期股份回购计划对应已回购的股份,以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公司股票,其中通过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票不超过37,166,129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6.61元/股,为公司回购股票均价13.72元/股的48.18%,为董事会审议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部分,购买价格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确定价格的同时,根据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对员工的约束机制,有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热情以及责任感和归属感,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形成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相互促进的正向联动。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四、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8亿元。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其中24,566.81万元拟用于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按照6.61元/股的价格测算,预计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37,166,129股;55,433.19万元拟用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按照董事会决议前一日收盘价6.42元/股来测算,预计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约为8,634.45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36%。两者合计,预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12,351.07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37%。最终持股数量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禁止性行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行出售所购买的标的股票。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情形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限。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全体委托人保留委托资金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指定并授权受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受托人制定投资策略、行使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让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相应规定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承接: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员工应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以零对价转让予受让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以零对价承接该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1)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下,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及/或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员工严重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6)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7)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董事会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协商确定。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本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十)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30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并决定是否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单独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本期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其他未明确但涉及本期计划权益处置的相关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方可实施。

  第九章  一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说明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因此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权利,但持有人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除外。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完全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监事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王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王松林先生、陈连财先生、楼剑常先生、郑新刚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提案时,关联董事、股东应进行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中担任任何职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且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

  综上所述,除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以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关系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独立管理、独立核算,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已存续的及后续员工持股计划(如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予合并计算。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签署《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及认购协议书》。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九、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生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1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

  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批程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1. 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

  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和相应衍生的外币借款所面临的汇率和利率风险,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在以下范围内: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

  2. 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相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余额为0.98亿美元,未超过原批准的不超过10亿美元的额度。

  根据公司2024年原料进出口业务、外币贷款等外汇业务金额、周转期限等业务背景的特征,基于谨慎预测原则,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10亿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83%。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该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的上升,2023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特征明显。公司已经形成境内外产业联动、国际化资产协同的格局,为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来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稳定公司的经营效益。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作为总决策机构,授权总裁批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明确资金总监及分管部门负责方案制定、交易命令执行和核算,业务部门负责方案申请与执行,审计法务部负责内控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制度明确规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审议程序、后续管理等流程进行操作。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均已学习并理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特点及风险,严格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在汇率或利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或利率成本后支出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或供应商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或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后延,均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情况,从而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门通常根据采购订单、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付款、回款预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供应商或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金额与预测的回款时间、金额不匹配。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制度就公司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的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与近年经营活动的收付汇金额相匹配。公司已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

  3、公司资金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计法务部及业务部门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并成立了专门的外汇管理小组,实时监控外汇波动情况;并且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分级管理,从管理制度上降低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4、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七、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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