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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4-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待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利息670397.86元,保全费4430元、律师费4000元、担保保险费650元、律师代理费165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法院判定公司就本担保事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公司将从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款项中扣除。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近日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屯溪法院”)送达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24】皖1002民初700号),潘建德因与公司合同保证纠纷一案,将公司诉至屯溪法院,请求公司作为担保方支付延期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潘建德

  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原生”)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员工潘建德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69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本次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清风原生于2020年9月8日向天目药业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出具说明,要求黄山天目代为偿还该笔借款。根据要求,黄山天目于2020年9月代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归还2018年8月17日向潘建德所借169万元借款本金,未支付利息。

  2018年11月23日,潘建德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长城影视向潘建德借款1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共计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长城影视分别于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偿还潘建德借款本金120万元,未支付利息。

  上述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违规担保。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原告借款利息670397.86元;保全费4430元、律师费4000元、担保保险费65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黄山天目、黄山薄荷、银川天目山拟与永新华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违规担保涉及的已确定转让的债权5,000万元和有条件转让的债权4,000万元,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转让给永新华瑞(含潘建德上述169万元借款),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3)。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公司已收到永新华瑞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0)。因此,公司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2、2023年4月19日,永新华瑞针对潘建德给清风原生借款人民币169万元、长城影视借款人民币120万元产生的利息111.87万元,为解决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永新华瑞作出如下承诺:“1、贵司对潘建德的民事诉讼追偿程序,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败诉,贵司无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则我司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违规担保产生的全部利息支付于贵司;2、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胜诉,责司有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且最终潘建德予以偿还,则我司不将支付违规担保利息。”

  3、2023年8月18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出具的《永新华瑞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之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永新华瑞承诺:“于2023年8月21日前将上述违规担保形成的利息111.87万元打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账户。”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号)。

  4、2023年8月21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支付的上述承诺函款项111.87万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号)。

  同日,根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结论:天目药业对潘建德借款的违规担保属于无效担保,天目药业对上述借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另,潘建德借款169万、120万所产生的利息合计111.87万元,为解决天目药业违规担保问题,永新华瑞也已打入天目药业账户。故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

  公司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判定公司就本担保事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公司将从永新华瑞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款项中扣除。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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