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8,450,000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 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8,45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19日。(因2024年2月9日为非交易日且叠加春节假期因素,故顺延至2024年2月1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号),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00,000股,并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5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7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5,612,646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9.446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387,354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553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8,4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9.2143%,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2月1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相关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佑辉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股东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司、赣州丝清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武汉丝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四方光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海通证券对四方光电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8,450,00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19日(因2024年2月9日为非交易日且叠加春节假期因素,故顺延至2024年2月19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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