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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23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7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价格:51.35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10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01号),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1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发行总额11.60亿元。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2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1.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9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新23转债”,债券代码“113675”。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公司本次发行的“新23转债”自2024年2月1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新23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11.60亿元。

  (二)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张,按面值发行。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四)债券期限:6年,2023年8月11日至2029年8月10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10日。

  (六)转股价格:51.35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新23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新23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无限售条件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新23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3年8月11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新23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1.3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51.35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新23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QUOTE P1=P0/(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QUOTE 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QUOTE P1=(P0+A×k)/(1+n+k) ;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QUOTE P1=P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新23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联系部门:投资管理部

  咨询电话:0519-85122303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5.0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31日和2024年2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尚未进行股份回购。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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