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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对应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028,981股;除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外,其他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限售期12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对应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21,312,978股,合计上市股数为22,341,959股。本公司确认,本次首发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2,341,959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号),同意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314,716股,并于2023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69,258,86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4,386,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525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872,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74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720,452股,已于2023年8月21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和战略配售股份,其中:战略配售股股东1名,对应限售股数量1,028,98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4857%;其他限售股股东14名,对应限售股数量21,312,97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0.7729%。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涉及股东共计15名,对应限售股数量共计22,341,95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2.258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2月2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和战略配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持股5%以上的相关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合计)以及海恒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减持价格、每年减持数量及减持程序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出售所持发行人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其他相关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华富瑞兴、Lonex、汪瑾宏、王从水、左建军和王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3、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永跃和苏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锁定期将在第1条所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四)相关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夏洪锋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3、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五)战略配售股东承诺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2,341,959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258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数量1,028,98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4857%,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除战略配售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21,312,97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0.772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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