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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表决权恢复 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4-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恢复,未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股份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惠州市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赛西威”)第一大股东德赛集团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限届满、表决权恢复所引起,具体表决权恢复情况如下:

  2021年2月1日,惠州市国资委、惠州市德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实业”)、惠州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创投”)、德赛集团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协议约定该次股权置换相关的股权过户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德赛集团自愿放弃其在德赛西威的股东大会享有的10%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惠州市国资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分立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2022年8月2日,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德赛集团再次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德赛集团在德赛西威的股东大会享有的10%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间延长至2024年2月2日(含)止,于2024年2月3日(含)自动恢复,且表决权恢复后,德赛集团不再放弃;同时明确德赛集团持有的公司10%股份表决权恢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协议签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惠州市国资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继续放弃表决权暨与控股股东签署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2024年1月19日,为了明确公司治理安排,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德赛集团签订《协议书》,确认自2024年2月3日起,德赛集团持有且曾承诺于2024年2月2日(含)以前放弃在公司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其可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表决权。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以及德赛集团均承诺不谋求德赛西威的董事会控制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德赛集团承诺的表决权放弃期间已于2024年2月2日届满,德赛集团持有的德赛西威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于2024年2月3日(含)自动恢复行使。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主要股东持股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德赛集团表决权恢复前后,惠创投以及德赛集团持股及表决权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德赛西威的控股股东为惠创投,实际控制人为惠州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德赛西威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惠州市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三、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认定

  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德赛集团于2024年1月19日签署的《协议书》,惠创投以及德赛集团均承诺不谋求公司董事会控制权。

  根据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协议书》的相关后续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3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不存在单一股东可以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百分之三十、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后,惠创投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国资委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四、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赛西威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50%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3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不存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百分之三十、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可以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德赛西威公司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持股5%以上股东表决权恢复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持股5%以上股东表决权恢复事项而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德赛集团于2024年1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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