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 涉案的金额:撤销公司连带清偿3,000万元及逾期费、律师及保险费155,450元;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2,577元。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出具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6民撤6号】【第三人撤销之诉】,获悉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烟台中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2、本案、原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11日披露的《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76),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3)鲁民终1596号】,定于2024年1月9日14:00开庭审理。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民终1596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 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有关本案的进展
上诉人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撤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民终1596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77元,由上诉人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民终1596号】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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