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14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2、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3、转股价格:15.32元/股
4、转股期限: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10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2 号)同意注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8,875.03万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6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8月2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宇瞳转债”,债券代码 123219。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宇瞳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17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2月19日至 2029年8月10日止。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600.00万张
(二)发行规模:人民币6.00亿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8月11日至2029年8月10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六)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17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2月19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8月10日)止。
(七)当前转股价格为15.32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宇瞳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1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 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10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年8月11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2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当前转股价格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宇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宇瞳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转股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宇瞳转债”转股价格为15.3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9月19日起生效。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宇瞳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2023年8月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A股普通股。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3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8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2、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存在因前述用途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等情况,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售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编制《回购报告书》,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受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当前股价目前已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未能有效反映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价值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以自有资金,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公司最近一年(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股票最高收盘价格为19.05元/股,截止2024年2月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8.51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符合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回购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时间至今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无法实施回购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3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8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1、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300万股至600万股,转为公司库存股,但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后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回购的股份出售后,回购的股份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则公司股权结构将不会发生变化。
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回购上限600万股计算且全部被注销,则以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回购下限300万股计算且全部被注销,则以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12、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4,880,628,337.5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10,399,340.47元、流动资产为2,269,947,805.41元、货币资金为858,993,158.00元;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测算,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1.23%,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98%,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64%,占货币资金的比例为6.98%。公司认为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反映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资本市场形象。
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仍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自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确认,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计划。若前述机构/人员后续拟实施新的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若公司后续拟注销相应回购股份的,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5、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三、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的资金储备和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五、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公司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 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回购期限过半时,公司仍未实施回购的,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存在因前述用途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等情况,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售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16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发行在外的部分A股普通股,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10.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具体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592,30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18%,最高成交价为8.6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2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91,76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既定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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