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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回购 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瞿晓铧先生《关于提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 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瞿晓铧先生

  2、提议时间:2024年2月7日

  二、 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瞿晓铧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三、 提议的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为准。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10亿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7、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瞿晓铧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六、 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回购方案为准。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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