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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21                  证券简称:宝地矿业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愿而达成的战略性、框架性约定,不构成强制的法律约束,后续的合作内容包括具体合作方式、合作进度、实施内容等事项均尚待进一步协商、落实,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项目及其权利义务须另行商洽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核后以另行签署的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对本年度和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实际产生的交易而定。

  新疆昕昊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昕昊达”或“甲方”)于2024年2月9日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全面战略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双方多层面、多领域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昕昊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682706333F

  法定代表人:曲旭东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67,7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工业园区重工业加工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再生资源销售;选矿;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履约能力:昕昊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誉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企业介绍:昕昊达是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产品是酸性氧化球团矿,具备年产175万吨球团矿和35万吨蒙古矿加工处理能力。公司主要生产高炉炼铁原料酸性氧化球团矿,采用竖炉焙烧工艺,目前建有4座8m2竖炉;球团矿的主要原料是铁精矿和膨润土。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昕昊达于2024年2月9日与公司在甘肃省嘉峪关市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愿而达成的战略性、框架性约定,合作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产品质量

  乙方供给甲方的铁精矿应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具体以当期签订的月买卖合同为准)。

  (二)协议期限及供货数量

  1.协议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供货数量:乙方向甲方供应铁精矿总量不低于20万吨/年,实际购销量以当月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3.本协议重在双方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因甲方减量采购或乙方停产等其它不可控因素影响造成年供货量不足,双方友好协商,不予责任追究。

  (三)产品价格

  1.协议期内铁精矿供货价格执行市场化议价,具体价格和数量(干基)以当期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

  2.质量及其它有关加(减)价均按当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四)产品计量、检验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铁精矿,以甲方到厂的计量、化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具体在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

  (五)结算及货款支付

  依据双方签订的月买卖合同结算,付款方式:按照以当月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进行。

  三、本战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的签订旨在巩固公司铁精矿的销售渠道,能够加强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本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双方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业务合同为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和市场情况而定。

  (二)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和基础性文件,不构成强制的法律约束,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另行协商,并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具体合作项目及其权利义务须另行商洽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核后以另行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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