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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议案6.00《选举吴昊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吴昊先生未当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19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新业楼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志雄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7,378,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0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7,374,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3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0,00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7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共11项,表决情况如下:

  1.00《选举黄志雄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76,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5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545%;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00《选举张逸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76,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5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545%;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00《选举张译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74,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00《选举魏恒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74,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00《选举蔡惠燕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74,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00《选举吴昊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4.880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147,374,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1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不通过。

  7.00《选举刘燕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74,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118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4.88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8.00《选举伍立斌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74,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9.00《选举曹晴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74,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10.00《选举王硕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76,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5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545%;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11.00《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叶罗沅先生、肖健先生、陈贤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01《选举叶罗沅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投票数221,062,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67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投票数1,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82%。

  表决结果:当选。

  11.02《选举肖健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投票数221,062,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67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投票数1,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727%。

  表决结果:当选。

  11.03《选举陈贤凯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投票数360,001,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64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投票数1,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182%。

  表决结果:当选。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蔡海宁、周耀星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蔡海宁律师、周耀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和陈述都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4年2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新业楼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的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67,378,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04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7,374,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3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120,00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71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本次会议由【黄志雄】先生主持,由本所律师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已于2024年2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为准。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黄志雄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6,5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5455】%;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545】%;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选举张逸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6,5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5455】%;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545】%;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选举张译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选举魏恒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选举蔡惠燕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选举吴昊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8802】%;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14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11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通过。

  7、选举刘燕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4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1182】%;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1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88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8、选举伍立斌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9、选举曹晴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267,374,1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10、选举王硕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267,376,5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5455】%;

  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545】%;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11、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选举叶罗沅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221,062,69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67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1,44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182】%。

  表决结果:当选。

  11.2选举肖健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221,062,49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67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1,24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727】%。

  表决结果:当选。

  11.3选举陈贤凯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360,001,1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4.64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1,1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3182】%。

  表决结果:当选。

  上述议案1至议案7将由公司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差额选举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6人。具体安排如下:

  1.如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同意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等于6人,则该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以下股份数均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如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过半数同意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少于6人,则所有获得过半数同意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补选剩余席位的非独立董事;

  3.如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过半数同意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6人,则按以下方式确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规则:

  (1)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股份数多少排序,从高到低逐一当选,直至当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6人;

  (2)如出现排名在后的两个或多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股份数完全相同,且该两个或多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剩余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按以下方式确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规则:①将该两个或多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按获得的反对股份数量再次进行排序,获得反对股份数量较少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直至所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人数达到6人;②若获得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数完全相同时,则进一步按获得弃权股份数进行排序,获得弃权股份数较少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直至所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人数达到6人;③若获得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数、弃权股份数完全相同导致无法排序的,视作该两个或多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能当选,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补选。此等情形下,不影响排名在前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效力;

  上述议案11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议案11为累积投票议案,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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